(2017)冀0705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明环、施中亮等与唐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环,施中亮,唐军,李家堡乡海隆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780号原告:郭明环,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施中亮,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唐军,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被告:李家堡乡海隆选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李家堡乡小白阳村。法定代表人:刘海平,职务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环、施忠亮诉被告唐军、李家堡乡海隆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明环、施忠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家堡乡海隆选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环、施忠亮撤回对被告李家堡乡海隆选厂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琛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春阳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