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新胜与被告丰全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胜,丰全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26号原告:魏新胜,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丰全顺,曾用名:丰转社,柴永顺,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新胜与被告丰全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新胜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魏新胜负担。审判员 杨建荣二Ο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