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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双喜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双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19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赵双喜,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枣阳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双喜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鄂0683刑初77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送达后,被告人赵双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双喜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双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双喜撤回上诉。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3刑初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富民审判员  陈小锋审判员  黄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