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韦敏玲、姚俊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敏玲,姚俊全,姚俊任,姚俊凤,姚俊伊,覃火荣,林红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韦敏玲,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姚俊全,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姚俊任,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姚俊凤,女,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姚俊伊,女,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岑城镇解放大道158号。申请执行人韦敏玲、姚俊任、姚俊凤、姚俊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全(韦敏玲之子,姚俊任、姚俊凤、姚俊伊之兄),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覃火荣,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林红基,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韦敏玲、姚俊全、姚俊任、姚俊凤、姚俊伊与覃火荣、林红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敏玲、姚俊全、姚俊任、姚俊凤、姚俊伊根据(2016)桂0481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覃火荣、林红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万元、返还予交诉讼受理费356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9236元。经过“四查”、“两查”,除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覃火荣名下位于岑溪市中苑别墅区房屋一幢,该房屋向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抵押金额为70万元,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韦敏玲、姚俊全、姚俊任、姚俊凤、姚俊伊的债权全部未得到实现,经询问姚俊全的意见,姚俊全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覃石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