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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长松申请被执行人傅臣、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长松,傅臣,李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毛长松。被执行人傅臣。被申请人李秀荣。申请执行人毛长松申请被执行人傅臣、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长松向我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73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世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向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