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3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龙鹏玻化砖有限公司与常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龙鹏玻化砖有限公司,常保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3595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龙鹏玻化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大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61558817。法定代表人:何成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敏琳,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常保友,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涛,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反诉原告常保友诉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龙鹏玻化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反诉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定反诉原告自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416元。现反诉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现反诉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常保友撤回反诉处理。审判员 汪占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敏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