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玉秀与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洪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秀,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洪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410号原告:杨玉秀,女,汉族,生于1958年3月5日,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黄丹镇大碑村2组。法定代表人:马鹏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洪武,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沐川县。原告杨玉秀与被告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洪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杨玉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原告杨玉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舒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晏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