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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菊瑜、黄世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菊瑜,黄世英,梁少峰,福建省安溪山风御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叶菊瑜,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屯门,现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世英,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梁少峰,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福建省安溪山风御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新兴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梁少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叶菊瑜因与被申请人黄世英、原审被告梁少峰、原审被告福建省安溪山风御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菊瑜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已于2012年7月5日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应按照涉外相关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再审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该案判决文书,但法院已就该案开具生效证明,并进入执行程序,程序明显违法,因此,请求对(2015)南民初字第20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再审,判决免除再审申请人叶菊瑜的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叶菊瑜于2012年7月5日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但其在2015年5月28日开庭时没有向本院提供,即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且(2015)南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7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申请人叶菊瑜于2017年4月25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叶菊瑜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菊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少红审判员  周咏梅审判员  林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雅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