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满华、张秀海等与章光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华,张秀海,张秀合,张红勤,章光义,章远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708号原告:张满华,男,193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原告:张秀海,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原告:张秀合,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原告:张红勤,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光祥,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光义,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现住谷城县。被告:章远鑫,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现住谷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罗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满华、张秀海、张秀合、张红勤与被告章光义、章远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满华、张秀海、张秀合、张红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满华、张秀海、张秀合、张红勤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满华、张秀海、张秀合、张红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张满华、张秀海、张秀合、张红勤负担。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尹心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