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4013尹凤明与连云港金桥保险器材厂、徐本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凤明,连云港金桥保险器材厂,徐本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013号原告:尹凤明,男,194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加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金桥保险器材厂,住所地,灌云县下车镇仲集村。法定代表人:徐本洪,该厂厂长。被告:徐本洪,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凤明与被告连云港金桥保险器材厂、徐本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尹凤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