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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宁青年小汽车修理厂与被申请人泽库县农牧科技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青年小汽车修理厂,青海省泽库县农牧科技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3执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宁青年小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李红,系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青海省泽库县农牧科技局。法定代表人:周先加,系该局局长。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省泽库县农牧科技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青年小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12月15日向城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故于2017年5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海省泽库县农牧科技局银行存款7756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旦巴尖措审判员 华 吉 布审判员 宁 吾 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仁增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