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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唐孝义与迮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孝义,迮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民初248号原告:唐孝义,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孟宪勇,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迮传武,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唐孝义与被告迮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孝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勇、被告迮传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孝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迮传武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10月22日计算至本清偿完毕时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迮传武承担。事实和理由:唐孝义与迮传武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6日,迮传武因急需用钱向唐孝义借款10万元;2016年6月3日,迮传武偿还借款1万元。借款时迮传武未出具借条,后唐孝义要求迮传武出具借条,其于2016年10月22日出具欠条一张。现唐孝义急需用钱,多次向迮传武催款被拒,故诉至法院。迮传武辩称:借钱属实,但利息很高;我借钱是用于赌博的,唐孝义也知道;欠的钱我基本已经还完,唐孝义让我重新打了欠条,唐孝义当时讲让我给他打9万的欠条,然后给我20万继续用于赌博,所以我就补了一个9万的欠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唐孝义与迮传武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6日,迮传武向唐孝义借款10万元;2016年6月3日,迮传武偿还借款1万元。后迮传武于2016年10月22日向唐孝义出具欠条一张。当事人双方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是否已偿还完毕的问题。迮传武辩称借款已经基本还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另外,迮传武辩称若其还完钱后重新出具9万元欠条,唐孝义便会给其20万元用于赌博亦不符合常理;综上,本院认定迮传武尚拖欠借款9万元。本院认为,迮传武向唐孝义借款10万元并后补了本人手写欠条,且迮传武当庭承认借款属实。因此,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迮传武已偿还借款1万元,故对于唐孝义要求迮传武偿还借款9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欠条约定月利率2%,该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唐孝义要求按月利率2%计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唐孝义是否知道迮传武借钱用于赌博的问题。迮传武辩称唐孝义知道其借钱用于赌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涉诉借款不是因赌博产生债务,故对于迮传武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迮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孝义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5元,减半收取计1092元,由被告迮传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思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