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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479号原告:曹某,女,1982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玲,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案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