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铁元与陈红荣、张文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铁元,陈红荣,张文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454号原告:何铁元,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该处。被告:陈红荣,男,1994年2月2日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县人,现住勐腊县。被告:张文春,男,1998年1月30日生,哈尼族,现住勐腊县。原告何铁元与被告陈红荣、张文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何铁元以经法院诉前调解被告陈红荣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铁元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铁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何铁元负担。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