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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宁、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王博,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156号申请人:周宁,女,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申请人:王博,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申请人: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陈芸芳,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博,董事长。担保人:周丹,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宁与被申请人王博、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王博、青岛华外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丹名下位于青岛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梦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