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韩继明与被告董崇武、钱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明,董崇武,钱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988号原告:韩继明,男,1970年2月7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荣,女,1973年8月7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董崇武,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虎林市珍宝岛乡。被告:钱玉花,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虎林市珍宝岛乡。原告韩继明与被告董崇武、钱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继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崇武、钱玉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继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董崇武、钱玉花共同偿还韩继明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董崇武、钱玉花从2016年8月10日开始至起诉之日2017年4月25日,按照年利率6%向韩继明支付利息2400元(300元/月×8个月),本息合计62400元。利息继续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诉讼费由董崇武、钱玉花民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董崇武、钱玉花共同向韩继明借款60000元,出具了借据等借款手续,约定用款时间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韩继明索要,董崇武、钱玉花未能偿还,并明确表示让韩继明起诉。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董崇武、钱玉花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董崇武、钱玉花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0日二人向韩继明借款60000元,韩继明将60000元给付董崇武、钱玉花,董崇武、钱玉花为韩继明出具了承诺函、借据、收款确认书借款手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韩继明索要,董崇武、钱玉花没有偿还。韩继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董崇武、钱玉花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给付之日止。本院认为,董崇武、钱玉花在韩继明处借款,有董崇武、钱玉花给韩继明出具的承诺函、借据、收款确认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董崇武、钱玉花确有偿还义务,故对韩继明主张董崇武、钱玉花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本金60000元,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欠款全部偿还之日止,该请求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未做出约定,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董崇武、钱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韩继明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如果董崇武、钱玉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董崇武、钱玉花负担,此款原告韩继明已预付,被告董崇武、钱玉花在给付上述欠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韩继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