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闽燕、陈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闽燕,陈碧云,杨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闽燕,女性,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碧云,女性,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杨喜峰,男性,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王闽燕与被执行人陈碧云、杨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闽燕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勇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