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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一令与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一令,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一令,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闫晓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7层340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公路八公里处西侧4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晓玲,总经理。李一令与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100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李一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李一令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42252.63元(其中判决确定的利息237698.63元,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利息、受理费4554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