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胡本安与刘国瑞、栖霞市宇佳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本安,刘国瑞,栖霞市宇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臧家庄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638号原告:胡本安,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蓬莱市。被告:刘国瑞,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栖霞市,身份号码:。被告:栖霞市宇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臧家庄镇东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茂,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臧家庄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栖霞臧家庄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海亮,经理。原告胡本安与被告刘国瑞、被告栖霞市宇佳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臧家庄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胡本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本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胡本安负担。审判员 孙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乔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