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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继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继刚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84号罪犯郑继刚,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洛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继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非法敛取的财物及受益依法追缴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0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2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24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3月1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6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进、林香发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世国、林进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继刚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继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继刚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其中前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减刑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继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继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继刚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继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