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帅与魏志良、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魏志良,原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840号原告:郭帅,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魏志良,男,199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原兴,男,199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郭帅诉被告魏志良、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姚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郭帅、被告魏志良、原兴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本案中,原告郭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说明理由、提出申请延期或中止审理,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国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