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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帅与魏志良、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魏志良,原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840号原告:郭帅,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魏志良,男,199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原兴,男,199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郭帅诉被告魏志良、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姚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郭帅、被告魏志良、原兴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本案中,原告郭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说明理由、提出申请延期或中止审理,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国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