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晓燕、俞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燕,俞志刚,尤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晓燕,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宗锐,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志刚(曾用名俞志钢),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尤昕,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韩晓燕与俞志刚、尤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案在诉讼阶段查封了尤昕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凤凰西里XX号XX室的房产;轮候查封了俞志刚名下的闽D×××××号、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该车辆,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XX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