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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国斌与何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斌,何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834号原告:王国斌,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兵,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君,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原告王国斌与被告何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何文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何文君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何文君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何文君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何文君现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退还给原告王国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