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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谭新建与钟安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新建,钟安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638号原告:谭新建,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珍,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浩,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安安,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谭新建与被告钟安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新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