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谭新建与钟安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新建,钟安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638号原告:谭新建,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珍,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浩,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安安,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谭新建与被告钟安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新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