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赖红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赖红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737号原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环路裕锦园39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林德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陈伯赟,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赖红娟,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红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已与赖红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为794元,由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