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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于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黄开举与上海天下粮仓米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举,上海于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上海天下粮仓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黄开举,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上海于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秦金塔。被执行人:上海天下粮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锦梅。原告黄开举、上海于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下粮仓米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5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天下粮仓米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黄开举、上海于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天下粮仓米业有限公司返还租金212,500元、支付违约金42,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2.50元、财产保全费1,795元,合计诉讼费4,397.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同年5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农行上海闸北支行的银行存款17,363.58元(其中包括本案诉讼费4,397.50元及执行费3,725元),现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且本院于同年5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245,758.92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天下粮仓米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飞路XX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叁年,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故现无法处置变现。另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及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集中查询查明,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有车辆、股票及其它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54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