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73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魏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常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