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莫英惠对杨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英惠,杨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财保59号申请人:莫英惠,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孙畅,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杨阳,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西营城镇。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杨阳在(2017)吉仲受字第016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莫英惠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杨阳名下的坐落在船营区和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阳名下的坐落在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98.25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杨阳名下的坐落在船营区,建筑面积:98.25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宗阁审判员 付立杰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侯宏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