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荣富与被告丁小权、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赵又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荣富,丁小权,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赵又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913号原告:丁荣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小权,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红,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建,董事长。被告:赵又红,男,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丁荣富诉被告丁小权、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赵又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 世 富人民陪审员 刘 向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 官 诉讼范德旺书 记 员 朱 维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