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孔令群与刘宝奎、赵平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群,刘宝奎,赵平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528号原告:孔令群,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刘宝奎,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赵平志,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孔令群与被告刘宝奎、赵平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令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祥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