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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嵇学球、赵思艺等与新丰县华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学球,赵思艺,新丰县华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黑豹防水建材(新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256号原告:嵇学球,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个体户,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赵思艺,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个体户,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新丰县华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东126号聚龙苑第二幢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黄培东,负责人。被告:黑豹防水建材(新丰)有限公司,住所:新丰县马头镇涂料基地(2014)2号丙类仓库一。法定代表人:秦木兰,负责人。原告嵇学球、赵思艺诉被告新丰县华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黑豹防水建材(新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立案。原告嵇学球、赵思艺于2017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学球、赵思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学球、赵思艺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嵇学球、赵思艺负担。审判员  丘建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