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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秀芹与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芹,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284号原告:李秀芹,女,194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南召马村。法定代表人:李振山,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秀芹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秀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秀芹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