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富安矿业有限公司、黄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0602执341号被拘留人彭某某,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太子庙居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富安矿业有限公司、黄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富安矿业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彭某某系被执行人岳阳市富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彭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易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