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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小江、薛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江,薛长青,薛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肖小江,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现住江西省峡江县(赣粤高速互通口)。被执行人薛长青,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现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薛志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小江与被执行人薛长青、薛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志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志华的银行存款27734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