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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告张志家、郑伟与赵虎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家,郑伟,赵虎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1418号 原告张志家,男。 原告郑伟,男。 被告赵虎成,男。 原告张志家、郑伟与被告赵虎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郎言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家、郑伟、被告赵虎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亲属关系,于2011年9月5日在佟沟佳地新城共同购买6号楼2-1-1房屋一处,面积82.73平方米,并与佟沟街道办事处胜利村关沟合作社签订了购楼协议书,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证。原告张志家在2013年将此房借给何洪波的朋友赵绵福居住,原告在2016年9月发现此房居住的人是被告赵虎成。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搬离,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故原告诉请被告腾退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虎成辩称,诉讼费我不同意承担。我不同意腾房,我不认为房子是原告的房子,房子不是我私自进入的,我有正规的进门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志家、郑伟2011年9月共同购买佟沟街道办事处佳地新城6号楼2-1-1房屋一处,房屋面积为82.73平方米,至今未办理产权证。2012年案外人赵绵福找到原告张志家要求借房子使用,原告张志家同意后借给赵绵福居住。2016年3月3日,赵绵福给被告赵虎成出具一份顶账合同,约定2016年3月1号至20号还不上钱,房子归被告赵虎成所有。2016年3月,被告赵虎成入住。2016年9月,原告张志家发现居住者是被告赵虎成后,要求被告搬离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购楼协议书、证明、收款收据及证人证言、顶账合同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原告张志家、郑伟购得房屋后获得使用等权利,原告张志家将房屋借与案外人赵绵福居住,赵绵福将房屋顶账给本案被告赵虎成系无权处分行为,故赵虎成无权使用房屋。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虎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二原告腾退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佳地新城6号楼2-1-1(面积为82.73平方米)的房屋。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虎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