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志刚与马辉金、明振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刚,马辉金,明振华,费建松,阳新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刚。被执行人马辉金。被执行人明振华。被执行人费建松。被执行人阳新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法定代表人马辉金,总经理。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执他4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吴志刚与被执行人马辉金、明振华、费建松、阳新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交由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绪 清审判员 颜���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伍 任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