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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贝贝与被执行人王站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贝贝,王站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87号申请执行人侯贝贝,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站站,女,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贝贝与被执行人王站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站站无可供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