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贝贝与被执行人王站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贝贝,王站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87号申请执行人侯贝贝,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站站,女,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贝贝与被执行人王站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站站无可供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