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宁晋县永固液压机械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宁晋县永固液压机械配件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186号申请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大陆村。组织机构代码证32014837-0。负责人:申献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光青,系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宁晋县永固液压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大陆村二村。经营者:王拴马,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申请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晋县永固液压机械配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晋县永固液压机械配件厂、王栓马的银行存款2080000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英涛审 判 员 杨文英人民陪审员 刘 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