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东莞市威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东莞市威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401号原告:李晓龙,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东莞市威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卢村太宝路193号14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3802574XW。法定代表人:曾旋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981951806U。法定代表人:陈青松,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龙诉被告东莞市威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需以(2017)粤1972民初5133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诉讼。审判员 欧泽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阳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