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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繁昌县骆丫丫建材店与周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骆丫丫建材店,周园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8民初318号原告:繁昌县骆丫丫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马鞍山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2MA2N22P74P。经营者:骆正考,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成超,男,该建材店员工。被告:周园园,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繁昌县骆丫丫建材店与被告周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成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园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材款2776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装潢材料,尚欠原告货款27760元未付,并于2014年11月12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周园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经营建材批发兼零售的个体户。2014年11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建材计货款2776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为讨要货款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又于同年11月18日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明、欠条及购货清单、民事诉状及口头裁定笔录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故予以认定。对本院依法调取周园园的户籍证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对欠款数额有其出具条据为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繁昌县骆丫丫建材店货款27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由被告周园园负担(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牧松林人民陪审员  严子燕人民陪审员  魏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