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邸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953号原告:邸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素媛,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婵娟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余1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