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范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刑初29号公诉机关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原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行长,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批准,于2016年4月2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于2017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辩护人郑军,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昕、孔化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辩护人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行长期间,在吉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吉林某某集团董事长李某甲借款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中,违反规定,签发虚假的银行承诺函,为吉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李某甲利用该承诺函向盖州市人李某乙借款,造成李某乙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辩解,关于出具的承诺函我承认,法律认为有罪,我认罪。辩护人认为:一、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存在违法行为。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不能成立。三、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李某乙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与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1、案外人李某甲与案外人李某乙对涉案的《承诺函》的效力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起诉书》中所称的李某乙的损失是因为李某甲与李某乙错误认识造成的,而不是由被告人范某某直接造成的。3、被告人范某某不应当对另一个独立的借贷法律关系承担任何责任。4、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案外人李某乙的损失确已形成并无可挽回。5、对李某乙暂未实现债权的2000万元的借款,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公诉机关自相矛盾。四、《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范某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属于客观归罪。五、《起诉书》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上,再次恳请贵庭依法宣告被告人范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行长期间,在吉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吉林某某集团董事长李某甲借款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中,违反规定,签发虚假的银行承诺函,为吉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李某甲利用该承诺函向盖州市人李某乙借款,造成李某乙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范某某供述:2013年5月6日左右,梁某某到其单位找其将事先打印好的承诺函叫其���字,必须是两人签字,我又让我行吴某某也签了字。事后梁某某告诉我公章是假的。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借款的经过,未提及印章的真假及假印章的来源。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李某乙替梁某某向李某甲还款经过。证人李某丁证言:证明李某乙借款给李某甲的经过。证人宋某证言:证明否认自己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和签字,与梁某某证言相矛盾。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借款给李某乙的情况。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借款经过。其不知道工商银行承诺函和担保合同的真伪,李某乙没有找过李某甲要过替梁某某还款。8、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梁某某对其说担保合同和承诺函上的公章都是其���刻的。接受证据清单。说明函复印件。关于李某乙代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还款说明复印件。担保合同。借据复印件。承诺函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付款凭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0、情况说明。21、银行明细查询。上述事实业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规定,签发虚假的承诺函���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辩护被告人范某某无罪的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免除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社会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温 丽 华审判员 那丽���审判员 李 晓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纳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