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甜甜与樊红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樊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樊红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樊红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超过了本案办理的期限,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敏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