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xx与杨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杨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民初1408号原告:周xx,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团、周伟峰,广东广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杨xx,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东县平山华侨城HQ-8区华景新苑D7栋门店2-3号和1-3单元2-3层。负责人:查裕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剑锋,公司职员。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2、判令被告杨xx赔偿原告136288.1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商业险赔付限额内履行先行赔付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杨xx辩称,我已垫付医疗费3128元及护理费2520元,要求在本案一并处理,直接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赔付给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惠州公司)辩称,1、治疗费、后续复查费由法院根据实际发票确认总额,我司已垫付医疗费1万元,应当在相应的费用予以扣减。2、伙食补助费予以认可,营养费结合伤情酌计500元,护理费按照当地护工标准100元/天。3、交通费未提供相关发票,应结合住院天数及必要交通工具酌定赔付。4、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住宿费不予认可。5、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认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条款的赔偿范围,不予认可。6、误工费应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天(100天)。7、车辆停车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原告未提供车辆评估报告和配件清单,车辆维修费不予认可。8、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0时许,杨xx驾驶粤L×××××号牌小型轿车,由汕头往广州方向沿惠东大道行驶,行驶至平山××大道松岭路口左转弯时,与广州往汕头方向由周xx驾驶的粤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杨xx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惠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13128元(住院医疗费11680.5元+门诊医疗费1447.5元,其中被告杨xx垫付3128元,被告平安财保惠州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1万元),至11月21日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专科治疗”。当天,原告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27889.35元,直至11月29日出院医嘱:“1、出院带药,不适随诊;2、伤肢制动,暂禁下地负重活动,适当功能锻炼;3、每两周定期门诊复查;4、住院期间陪护一人;5、建议全休三个月;6、骨折愈合后返院拆除内固定”。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4月1日间在惠东县人民医院及佛山市中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3124.8元。上述两次住院治疗共计29天,花去住院医疗费及门诊医疗费共计44142.15元。经原告委托,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2月9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被告杨xx系粤L×××××号小轿车的驾驶员及登记所有人,在被告平安财保惠州公司处买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对于事故认定书、保险情况、被告杨xx垫付医疗费3128元、鉴定费1800元、被告平安财保惠州公司支付医疗费1万元,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钥匙编码放行条》、《收据》及由惠东xx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用于证明其因该事故花费车辆停车费、维修费共计2543元。另查,原告周xx系非农业户籍。被告杨xx向本院提交护理费发票三张及医疗费发票,用于证明其已垫付护理费2520元、垫付医疗费3128元(其中医疗费1680.5元在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中,剩余医疗费1447.5元未包含在原告的诉请中)。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原、被告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xx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惠州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计算标准的问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发票及原告的诉请,医疗费计42694.65元(未包含被告杨xx垫付的医疗费144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住院29天=2900元。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29天=2900元(被告垫付2520元,原告自行支付380元)。根据原告住院治疗情况,营养费酌计800元,交通费酌计800元。原告主张住宿费2720天,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损失真实存在,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鉴定费、停车费、维修费计算标准的问题。原告系非农业户籍,主张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34757元/年×20年×11%=76465.4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伤残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计80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按95元/天计付,因此,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95元/天×(住院29天+71天)=9500天。据鉴定发票,鉴定费计18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发票,原告主张停车费、修车费共计2543元,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杨xx垫付的医疗费1447.5元,因原告未诉请,本案不予处理,被告杨xx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根据广东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损失共计146603.05元(未包含鉴定费1800元、被告杨xx垫付的医疗费1447.5元,具体赔偿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由被告平安财保惠州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先行赔付10000元(已支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99665.4元,两项共计109665.4元。余下损失36937.65元,由被告杨xx承担70%即25856.3元,扣除被告杨xx垫付的医疗费1680.5元及护理费2520元,被告杨xx应向原告赔付21655.8元,并由被告平安财保惠州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周xx99665.4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给原告周xx21655.8元。三、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元(原告周xx立案时申请缓至执行时缴交),由原告周xx负担62元,被告杨xx负担8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负担650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杨xx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连军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42694.65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2、后续医疗费3、营养费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76465.4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76465.4元7、死亡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11、交通费800元800元12、住宿费13、护理费2900元2900元14、误工费9500元9500元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8000元17、财产损伤2543元财产损伤赔偿限额2000元18、鉴定费1800元19、其他损失99665.4元合计148403.05元执行款专户信息户名:惠东县人民法院账号:44×××2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华侨城支行地址:惠东县华侨城大道77-79号怡景湾第12栋商铺(即法院出门左侧大概50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