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庆岩与天津信亨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岩,天津信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762号原告:刘庆岩,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信亨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刘庆岩与被告天津信亨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钟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