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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480号原告刘某,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孙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8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8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被告孙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被告孙某向原告刘某借款6800元,并为原告刘某出具借条一枚,载明:”借条,今借刘某人民币6800元整,2015年6月8日,借款人:孙某。此款经原告刘某催要,被告孙某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向原告刘某借款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孙某为原告刘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孙某依法应履行偿还原告刘某借款的义务。被告孙某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刘某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现有证据及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综上所述,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