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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冯跃娴申请执行张小梅、文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跃娴,张小梅,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跃娴,女,生于1957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张小梅,女,生于1966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文勇,男,生于1967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证券进行了现场查询,于2017年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小梅名下川BS29**一辆,但无法扣押到该车,无法进行处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9月9日查封了文勇与张小梅名下位于宏安花园1栋2楼2号房屋一套,监证0126382、0126381,位于宏安花园1栋6单元2楼3号一套监证0126318,位于宏安花园1栋6单元2层1号房屋一套,监证0126381、0126382,位于宏安花园1栋5单元2层3号房屋一套,监证0216382,位于宏安花园房屋两套监证0126382、0126381.该房屋属于抵押财产,且属于轮侯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在本案中现申请人已经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本金40万元元,诉讼费保全费共计997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前述查封财产到期,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在查封在到期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案中,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