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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韦保兴与梁程、梁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保兴,梁程,梁艳龙,卢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9民初511号原告韦保兴,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广西田林县。被告梁程,男,1992年9月8日生,壮族,现住广西田林县。被告梁艳龙,男,1965年5月21日生,壮族,现住广西田林县。被告卢思忠,男,1969年10月18日生,壮族,现住广西田林县。原告韦保兴诉被告梁程、梁艳龙、卢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保兴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韦保兴负担。审判员  严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