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秦先进与杨红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先进,杨红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9民初1523号原告:秦先进,男,汉族,1977年2月5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成。被告:杨红梅,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秦先进与被告杨红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先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89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秦先进为被告杨红梅承包的运送火车西站垃圾工程提供劳务,欠人工费18900元,被告杨红梅于2016年9月8日出具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杨红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秦先进所诉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红梅欠付原告秦先进劳务费至今未付,故本院判如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梅向原告秦先进支付劳务报酬18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2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96.25元,由被告杨红梅负担,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并向原告支付。剩余案件受理费150.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