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苑久赛与天津市东丽区博财房信咨询服务中心、李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久赛,天津市东丽区博财房信咨询服务中心,李淑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36号原告:苑久赛,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博财房信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滨瑕农贸市场内***号门脸。经营者:李耀平,该服务中心经理。被告:李淑荣,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苑久赛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博财房信咨询服务中心、李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苑久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久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久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苑久赛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